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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3 点击量:
简介:这笔债务是夫妻持续期间发生的,但这笔债务没有作为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妻子不知道,妻子不应该分担偿还责任。2012年5月,被告徐某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第三方雷某购房向原告张某借款11万元,同时发行借书。借款期间被告徐某和被告左某是夫妻关系,2012年6月第三者雷某再婚,发誓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左某所有,协议与其11万元债权无关。之后,原告张某问徐某还没有还清,想向被告左某追缴,发现左某和徐某再婚,被告左某不知道这笔债务。
原告多次拒绝徐某偿还本金,原告向法院驳回诉讼。问:丈夫借钱给小三买房子,这个借款科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吗?【律师答案】这笔债务是夫妻持续期间发生的,但这笔债务没有作为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使用,妻子不知道,妻子不应该分担偿还责任。明确的理由如下:合法的贷款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持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夫妇不应共同知道,作为家庭支出使用,大额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协商确认。(1)本案中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双方当事人现实意义的回应,被告徐某不得按誓约及时偿还债务。被告徐某未按誓言偿还债务,本案纠纷再次发生,被告不得承担责任。(2)被告雷某没有写在借书上,徐某借款作为雷某购买住宅,雷某是该借款的受益人,雷某与徐某同居生活期间财产混淆,该借款由徐某为与雷某双方联合事务所借款。
因此,雷某也应对债务分担偿还债务的责任。(3)被告左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综上所述,这笔借款债务不属于徐某某和左某某在夫妻延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徐某某独自偿还债务。
由于雷某属于该债务的受益人,与徐某同居期间的财产混为一谈,雷某也必须对该债务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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